學位考試委員資格認定補充說明
- 依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00176917號函,說明有關學位授予法第8條第2項,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「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」之認定基準,應由學位授予之系、所、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訂定明確之認定基準,不得僅以具有研究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身分(註)為由逕予遴聘。
- 1102學期起提聘口試委員(含指導教授)時,若提聘資格採(三) 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及(四)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時,須召開系/班務會議,確實依各院系之認定標準審認。
註:教授級專技人員、副教授級專技人員、助理教授級專技人員,認定基準不屬於「開南大學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」第五條第三款之第一目之「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者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