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教育部113年4月17日臺教高(二)字第1132300922號函,各課程安排應符合課程安排規範,惟各學系衡酌部分學制班別之部分課程因具特殊性質(例如醫學實習、藝術音樂展演實作課程、實務操作課程等)或聘請國外學者專家等,有彈性安排排課時間或節數之需求者,應由教務、課程委員會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,並明定完善配套措施,再依校內相關作業程序審核後,得酌予彈性安排。
二、承第一點,本校各學系(學位學程/班)若有部分課程具特殊性質,需彈性安排排課時間,請填具「彈性安排排課時間申請表」,由系級及院級課程委員會審慎評估其必要性及合理性,經系級課程委員會審核通過、院級課程委員會核備,送教務處備查後,始得實施。
【彈性安排課程類型】如下: